私募基金備案須知
2024-02-23
私募基金備案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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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備案須知:
不予備案范圍
2018年1月發布的備案須知首次明確了不予備案范圍,此次發布的新備案須知進一步明晰了不予備案的范圍。私募基金不得以“借貸”業務為主業。2018年最高法和公安部相關文件明確,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私募基金以“發放貸款”為主業為不合法行為。新備案須知明確,對這種非法行為不予備案。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第二條強調了“經常性、經營性”。新備案須知強調私募不能以借貸為主業。關于經常性的認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指出,兩年內向不特定的多人(單位或個人)出借資金10次以上可認定為“經常性”。
管理人職責
根據《基金法》第93條規定,基金管理人可以由GP擔任,但須在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須知》再次強調管理人應進行專業化運營,管理人不得從事與私募基金有利益沖突的業務,如從事P2P、小額貸款、典當、融資租賃等業務。此外,管理人職責不應進行再委托,甚至將這種轉委托用作某種通道。針對管理人數量,明確提出管理人只能有一家。
托管要求
《基金法》第三章規定,托管人應當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職責。新備案須知實際上為托管人進行了賦能。管理人有職責及時將投資憑證交付托管人,托管人在監督管理人投資運作過程中如發現管理人違規行為,可以拒絕執行。
封閉運作
值得注意的是,新備案須知對基金的擴募做出了規定。首先需要明確的是,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沒有擴募不擴募一說,只有私募股權基金和私募資產配置基金存在擴募一說。為防止先備后募、備小募大,新備案須知要求擴募的認繳出資額不得超過備案時認繳出資額的3倍。并且,只有下述五大條件同時滿足時,基金才可以進行擴募:基金的組織形式為公司型或合伙型;基金由依法設立并且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托管人托管;基金處于合同約定的投資期內;基金進行組合投資,投資于單一標的的資金不超過基金最終認繳出資額的50%,也就是投資于單一項目的基金不可以擴募;經全體投資者一致同意或經全體投資者認可的決策機制決策通過。
風控機制
主要防止私募基金成為集團公司自融工具,防止私募基金集團化運營等違法違規情況發生。
為了規避基金備案,對于投向單一項目的私募基金,有的基金管理人將多只此類基金組合成一只“新基金”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但實際上這只基金運作時不是集合投資、分散投資,而是明確將某部分資產指向性投向某個項目。本條主要禁止此類情況。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私募資產配置基金的存續期不得少于5年,但要特別關注在“存續期不得少于5年”之前的“約定”二字。即私募股權基金和私募資產配置基金須在基金合同中事前約定不少于5年的存續期,實際操作中如出現項目無法退出需要展期或觸及止損線需要提前清算的情形,可按合同約定展期或清算,并不算違規。
股權投資范圍
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范圍主要包括股權類資產,股權基金是否可以投資債權?接近監管人士指出,允許股權投資基金投資一部分債權,但投資債權的部分是為了與股權投資相配合,股權投資基金仍以股權投資為主。
防范利益沖突
第三十六條【防范不同基金間的利益沖突】,主要解決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平行基金之間的利益沖突問題。對同一管理人來說,如果第一只基金還沒有投出去,這時針對相同標的發起第二只平行基金對第一只基金的投資者是不公平的。
過渡期限
過渡期有兩個重要的時間點:
一是2020年4月1日,在此之后,協會不再辦理不符合新備案須知要求的新增和在審備案申請。
二是2020年9月1日,在2020年4月1日之前已完成備案的私募投資基金,從事新備案須知第二條不符合“基金”本質活動的,2020年9月1日之后不得新增募集規模和投資,到期應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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